东北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规范

时间:2018-01-02浏览:1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是领导和带领本单位党员群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是上级党组织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对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和推动作用。

党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一般包括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人事变动、大额资金使用和教学改革等内容;要与行政主要负责人经常沟通,协调一致;党支部书记应支持行政负责人做好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相关单位的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下设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凡党的关系在我校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按时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鼓励探索在实验室、课题和项目组、科研平台、实验基地等设置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其人数应少于党员人数的一半,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应按时换届,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必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出缺要及时增补。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要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热爱党的工作,开拓创新,肯于奉献,不谋私利;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工作认真负责。

第八条  支部书记实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原则上教师党支部书记由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担任,校机关和直属部门等职工党支部书记由副职以上干部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抓好本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紧密围绕学校及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抓好支部立项活动,服务改革大局,促进科学发展,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团结、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十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本单位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过QQ群、微博、微信等开展党的活动,拓宽党建工作网络阵地。

第十一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对广大教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形势任务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和教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中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校及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思想实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努力拓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效途径,积极做好育人工作,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开展经常性党员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保持党员先进性。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的党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既要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又要保障党员权利不受到侵犯;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注重在青年教师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等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全面提高其素质,把好转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五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掌握教职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十六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增强群众观念,力所能及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倡求真务实精神,反对弄虚作假;教育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同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支持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的工作与活动,特别要鼓励、支持和参与有利于青年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支委会应加强自身学习,认真执行工作规范;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内外重要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要经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组织活动制度。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活动,组织活动应有考勤,做好写实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勤情况。原则上,每月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三为支部主题党日,主要是开展党的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等。支部活动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检查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适当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开展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群关系;凡有群众的单位,支部都要指定党员与其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有重要活动时,要请示上一级党组织;每学期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取得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党支部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今后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