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肃发展党员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材料审查不细、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主要有: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的主任(秘书)、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培训,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接收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等各个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使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追究对象的责任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不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没有认真审查培养对象的思想汇报(或将思想汇报丢失),未能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等,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2.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在预备期内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等,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3.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的责任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未经集体讨论;没有坚持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未能指导培养联系人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按规定程序对发展对象进行认真的政治审查;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与会党员人数达不到要求、表决不实行票决制;未能对预备党员做好培养教育考察等,首先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其次追究副书记、组织委员的责任。
4.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的主任(秘书)、辅导员的责任
没有认真指导学生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没有经常检查各支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支部是否定期听取培养人汇报培养情况、定期讨论发展党员工作;未能认真审查发展对象材料,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同拟发展对象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未能指导党支部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等,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对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中未能协助党组织把好关,没有认真、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介绍在上述环节中所涉及人员的情况,甚至故意隐瞒问题等,要追究辅导员的责任。
在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中,没有认真审查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作是否规范;没有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没有认真考核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要追究分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的主任(秘书)的责任。
5.党总支的责任
党总支审议把关不严,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党员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总支会讨论并上报党委;不召开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等,要追究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6.基层党委的责任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不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无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讨论审批,或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归档不全、造成遗失等,要追究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7.谈话及调查人员的责任
受党组织委派,同发展对象谈话以及对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甚至隐瞒谈话及调查时发现的问题等,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处理
1.发展党员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者上一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组织负责人纪律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4.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同时在确定年终考核成绩、晋职晋级等环节时作为一项内容予以考虑。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其结果。
5.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区分责任,及时查处,并要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